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22日訊(兩會報道組記者 侯青伶 蔣娜) 《旅游法》於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改變了以往的行業管理模式,對旅游者、旅游規劃、旅游企業及旅游業各要素等進行了重新規定。
  “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有必要對我省現行的《四川省旅游條例》中與上位法相衝突的條款進行修訂,並對原則性的新規定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改。”在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省人大代表翟峰領銜提出《關於修訂的議案》。
  翟峰提出,應加強一日游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增加一日游的公共服務。
  確立旅游景區價格和流量管理制度
  翟峰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旅游市場聯合執法監管機制、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和旅游安全綜合管理機制。
  要建立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旅游規劃編製和評價體系、旅游產業發展促進體系、旅游安全救助體系。確立旅游安全風險提示制度、高風險旅游保障制度、旅游景區價格和流量管理制度、城鄉居民經營旅游業務管理制度、“一日游”管理制度等。
  “同時,還應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旅游環境、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游客權益的不法行為,特別是對非法經營、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變行程、指定購物場所、誘騙和強迫消費等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旅游主管部門不得參與任何旅游經營活動
  翟峰還在《議案》中提出,《四川省旅游條例》的修訂有必要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省域內出境旅游者接受救助後費用由個人承擔
  “《四川省旅游條例》的修訂,有必要對旅游安全保障等機制及規劃編製和評價制度等方面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翟峰認為,應建立省域範疇內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省域內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省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依法從事旅游經營
  議案中提及,修訂《四川省旅游條例》時有必要對制定城鎮和鄉村居民旅游經營管理制度和規範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
  “省域範疇內的城鎮和鄉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
  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飯店、度假村、餐館、鄉村旅游經營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確保食品安全。  (原標題:[四川兩會]省人大代表:建議增加一日游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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