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超令
  《結果無價值論的實踐性展開》一書是檢察官李勇所著,其以刑法中的結果無價值論為基點,在充分吸收國內外優秀刑法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作者在辦案中得到的豐富經驗,形成了結果無價值論為基底的刑法理論。結果無價值論是貫穿全書的一條主線,圍繞這一主線,作者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分別對犯罪構成、客觀歸責、違法阻卻事由、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等問題進行檢視,形成了自己的理論觀點,如作者對犯罪構成理論進行了改良,提倡客觀歸責理論等。筆者認為,理論的豐富性固然來源於其博覽群書,但更來源於司法實踐由思考而形成的獨到見解,進而形成了自己的理論體系。
  本書在貫徹結果無價值論的基礎上,結合作者親自辦理或者參與辦理的50多個案例,以理論指導案例,以闡釋案例的法理表明自己的學術立場,實現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豐富結合與良性互動。一般來說,學界的觀點爭鳴可能更多呈現理論,學者們往往缺少親身接觸司法實踐的經歷,其理論觀點固然可以用來指導司法實踐,但是,他們的理論總給人一種與司法實踐的距離感。本書中,理論與實踐的距離感不復存在,而是實實在在地體現在案例中。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是兩個端點,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刑法理論的專業性、豐富性是作者的學識、素養和經驗的累積。而實踐中的理論性與豐富性,是作者的理論通過司法實踐檢驗並形成的。案例不再是簡單的刑法條文的套用,而是從案例出發,探求案例背後隱藏的理論,以案例促進個人的思考,並由此上升為理論的高度。從這一點來說,這本書是更偏向於實踐中的理論訴求的。
  司法實踐中,處於一線的司法官們,鮮有法學理論著作問世,一方面是因為繁重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司法官在疲於辦案的同時很難有自己的思考,在遇到問題時,更願意求助於領導或者專家學者的意見,更遑論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了。這顯然不利於司法工作者獨立品格的培養。當然,司法工作者當中一些佼佼者接受了最新、最現代的刑法理論,將之適用於司法實踐進而檢驗理論、校正理論,這無疑為我國的刑法理論的創新與發展提供了源泉與動力。
  本書的作者是一名基層的檢察官,長期接觸各種實踐中的案例,而且是第一手的資料和親身的辦案經歷。正是利用這些鮮活的案例,用理論指導實踐,以實踐檢驗理論,在辦案中思考,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並且不斷修正和完善理論,使得作者得以著書立說。
  作者基於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缺陷與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對犯罪成立理論進行了改造,形成了“客觀、主體、主觀”的新三要件理論,這一理論在吸收西方的階層式犯罪構成理論結構的同時,又結合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理論根深蒂固、易於操作的現實。這種理論的改造,或許有人會批評說是對傳統四要件的“妥協”。但是,筆者認為這種“妥協”仍是建立在理論經實踐檢驗的合理性基礎之上的,而不是對四要件徹底推倒重來。推倒重來的重構思路在理論上或許是行得通的,因為重構往往是對德日三階層體系的“拿來主義”或者借鑒,而這種理論在德日等國已經實行了一百多年,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司法實踐。但是,不考慮中國的現實情況,一味的重構導致的後果往往是水土不服。作者的改造理論或許是“妥協”的,但也是充分考慮了司法實踐的。
  再例如,對於共同犯罪理論,我國學者張明楷教授原先採取部分犯罪共同說,後改採納行為共同說的立場。這本書中,作者仍然堅持部分犯罪共同說。這不但是因為這一學說在實踐當中是有用的,這種學說的處理結論並無不當,不會像刑法主觀主義那樣破壞刑法的安定性、公平性,還考慮到國內的理論和司法實踐可接受的程度,採納部分犯罪共同說,不但不會造成不同觀點之間的尖銳對立,而且實踐也證明這種學說的生命力所在——這種學說很好地解決了實踐當中諸如二人共同預謀實行盜竊,一人在外望風,另一人入戶後因被主人發現轉而實行搶劫這樣的共同犯罪問題。從書中所列舉的類似案例來看,兩種學說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並且合理妥當,並無實質上的區別,但部分犯罪共同說似乎更易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所接受。
  本書的作者自稱為“穿梭於刑事司法與理論研究的兩棲法律人”,作為一名基層檢察官,縱然具有豐富的理論學識,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天平中,也是要偏向於司法實踐這一邊,這或許是作者自身的背景條件所局限的,但更有可能是一種理性的智慧選擇。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穿梭於刑事司法與理論研究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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